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焦点 >澄迈检察院通报3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正文

澄迈检察院通报3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29 05:51:46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焦点

核心提示

原标题:澄迈检察院通报3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6月7日消息(记者苏靓)6月6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举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 英雄联盟之封神打野

原标题:澄迈检察院通报3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新海南客户端、澄迈南海网6月7日消息(记者苏靓)6月6日,检察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举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院通英雄联盟之封神打野通报了三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报起保护引导全社会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环境自觉形成热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典型良好意识。

发布会现场。案例记者 苏靓 摄

案例一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违法养殖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盐丁村委会村民王某、澄迈王某和、检察王某清、院通陈某胜、报起保护王某金、环境颜某三、资源陈某忠、典型陈某江、颜某生等9人自行在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围填鱼塘进行水产养殖,英雄联盟之封神打野共建设鱼塘9口,导致塘内红树林共枯死23.5042万株。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枯死红树林总价为2088.767万元。

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养殖塘闸门关闭或受阻后塘内的海水无法排出,造成红树林长期被海水浸淹而死,毁坏的生态总价值为6279.6468万元。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保护红树林的重要性仅停留在宣传层面,对围塘养鱼破坏红树林的行为并未作出行政处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2年11月29日,澄迈县检察院就王某故意毁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2023年1月19日,该院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承担因故意毁坏红树林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1645.76元;承担行政机关为排除妨碍、修复生态环境拆除养殖塘支出的费用6700.54元并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20000元。2023年2月15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全程监督。2023年5月29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王某和、王某清、陈某胜、王某金、颜某三、陈某忠、陈某江、颜某生8件案件公安机关尚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红树林是天然的海洋生态屏障,它所依附的生态系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严重破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运用大数据全面调查取证,借力第三方鉴定论证生态损害,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打击犯罪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诉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系统治理、建章立制,筑起湿地生态保护的检察防线。

案例二

梁某甲、何某乙、黄某丙、何某丁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何某乙得知何某丁欲清理两个鱼塘,便向被告人何某丁提议免费清理鱼塘、但挖出的泥砂由其运走处理,何某丁明知何某乙意欲非法出售泥砂获利,仍表示同意。何某乙便与被告人梁某甲、黄某丙商议共同挖采泥砂出售,由何某乙负责管理现场,黄某丙负责管理现场和联系买家,梁某学联系挖掘机等事宜,并约定好利润分成。自同年7月28日至8月14日期间,梁某甲、何某乙、黄某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鱼塘名义,雇佣挖掘机采挖泥砂,并将部分泥砂运走出售繁某星等人,通过手机微信收取砂款共人民币52700元,案发时在鱼塘边上仍堆放大量被采挖出来的泥砂。

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鉴定,开采点砂质量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11)要求,属于矿产资源,采砂点采空的建设用砂资源量(松方)总量为4133立方米。经海南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报告,4133立方米建筑用河砂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73679元。

被告人梁某甲、何某乙、黄某丙、何某丁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2022年10月1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甲、黄某丙等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犯罪是发生在澄迈地区的多发性犯罪,犯罪分子为了一己私利,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环境,依法应当严厉打击。梁某甲等人实施非法开采泥砂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三

葛某林、葛某球等20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葛某林、王某辩等人共谋,王某辩等人将澄迈白莲磊家石材加工场中的碎石场转让给葛某林后,继续经营切割厂,但仍由王某辩等人负责收购石头。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葛某林、王某辩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扩大石头来源,王某辩等人通过颜某训、王某孝等人向李某声、王某寿等人非法收购在工地、田地等采挖的石头,开采的涉案石头共计16余万吨,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

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鉴定,开采的涉案石头符合建设用玄武岩矿要求,属于矿产资源。

被告人葛某林、王某辩等20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2022年5月1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葛某林、葛某球等20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进行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分工配合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形成采矿、运矿、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链,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应依法打击非法采矿利益链条上的所有犯罪分子,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警示矿产资源行业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非法采矿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私挖乱采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苏靓)